评议

首页 > 技术壁垒 >  TBT通报、评议 > 评议

欧盟第G/TBT/N/EU/611号和第G/TBT/N/EU/612号通报的评议意见

提问时间:2019-03-27 结束时间:2018-12-15

中国政府赞赏欧盟在环境保护和节能方面所做的努力,同时感谢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通报的机会,中方经过审慎研究,对欧方第G/TBT/N/EU/611号和第G/TBT/N/EU/612号通报提出评议意见,根据TBT协定2.9.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,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,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的规定,请贵方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,中方评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通报法规G/TBT/N/EU/611草案附录II52)条“在第(1)项所述周期内,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在收到订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用洗碗机必备的备品备件交付给专业修理商。”中方认为15日的备件交付日期对海外制造商过于苛刻,尤其对于已退市的产品,更不具备可操作性。为了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,中方建议欧盟方充分考虑海外制造商备件的采购、生产、运输及通关等环节的实际情况,取消维修备件交付时限。

二、通报法规G/TBT/N/EU/611草案附录IV1G/TBT/N/EU/612附录IX4对合格评定程序中生态模式能耗(EPEC)、生态模式水耗(EPWC)及干燥性能指标(Id)三项参数的容差进行了调整。以该通报能耗指标为例,考虑到该产品实验误差已接近或超过5%,因此能耗5%的容差要求容易造成在市场抽查中检测实验室的误判。中方建议欧盟仍沿用原有容差规定。

三、通报法规G/TBT/N/EU/611草案和G/TBT/N/EU/612草案第21)条规定了家用洗碗机的定义:“家用洗碗机是指清洁、冲洗和干燥餐具的机器”,请欧盟对不带干燥功能的洗碗机(如水槽式洗碗机)是否适用本法规予以澄清。

四、通报法规G/TBT/N/EU/611草案附件II的第2条规定了能效要求,与原法规相比较,对大于等于10套且宽度≥50cm的洗碗机能效提高要求,对其他洗碗机的能效维持现状。对大于等于10套且宽度≥50cm的洗碗机与其他洗碗机采取不同的策略,对大于等于10套且宽度≥50cm的洗碗机有失公平,请欧盟对此项修改释疑。

餐具规格

通报草案

原法规

Ps10,宽度≥50cm

EEI58

EEI63